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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撒玛利亚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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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撒玛利亚人:同情与保护

出自《圣经》(路加福音10:25-37)的好撒玛利亚人寓言讲述了一位被丢下等死的旅行者如何被一位陌生人所救,那人照料他并悉心看护。超越其宗教背景,它传递了一个普世信息:以同情与利他之心,帮助身处危难他人的道德义务。

受这一原则的启发,世界各地颁布了许多所谓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保护那些在紧急情况下善意施以援手的人免受法律追究。然而,这种保护的具体范围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以下是适用于您所在地区的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引用

现行法律 现行《刑法典》(单一文本,2007年第14号法律及其修订)并未设立针对他人的一般性«不予救助»罪。最相近的规定是第148条(第三章«Abandono de niños y otras personas incapaces de velar por su seguridad o su salud»),该条惩处遗弃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或«bajo su guarda y cuidado»(处于其看管照料之下)的无行为能力者的行为。第356条惩处拒绝提供法律所要求协助的公职人员。
保护范围 目击者对陌生人不负有一般性的救助义务。以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仅在保证人地位下产生:监护人遗弃处于其看管之下的12岁以下儿童或无行为能力者(第148条,视情节轻重处1至12年监禁),以及公职人员拒绝提供法律所要求的协助(第356条)。
施救义务 否
自动体外除颤器责任保护 否
无法定施救义务

法律保护

在巴拿马,现行《刑法典》(2007年第14号法律单一文本)并未规定针对他人的一般性不予救助罪;以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仅源于保证人地位,例如遗弃处于自己看管之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者(第148条),或公职人员拒绝提供协助(第356条)。善意救助陌生人的私人不会因此承担任何处罚。

没有义务行动,但有充分理由这样做

换言之,除这些保证人情形之外,巴拿马法律并不强制目击者介入:救助是个人选择,而非命令。决定施救者出于自愿而为,不因结果而受刑事威胁的笼罩;法律将这一举动交由每一个巴拿马人的良心。

为什么培训至关重要

而当法律沉默时,是有准备的人带来改变。在心脏骤停中,每一分钟没有胸外按压,存活率就会下降;任何规则都无法取代当场知道该怎么做的人。学习心肺复苏和急救,把帮助的自由转化为真正的救人能力,使每一个受过培训的巴拿马人成为其家庭、工作和社区的宝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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